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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7 日
相關圖表:
二十、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本小組得視需要,邀請專家、學者陳述意見,並得依規定支給出席
      費。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5 年 04 月 26 日
一、本點係參照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30624 局給字第 0930062864 號函示規範本小組
    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二、參考內政部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六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