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本小組得視需要,邀請專家、學者陳述意見,並得依規定支給出席 費。
一、本點係參照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30624 局給字第 0930062864 號函示規範本小組 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二、參考內政部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六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