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會法律事務處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及 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事務;其幕僚業務,由本會法律事務處人員兼 辦。
參照內政部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四點規定設置執行秘書以協助辦理相關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