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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7 日
相關圖表:
六、本會收受國家賠償請求書時,應由收發單位於該請求書加蓋收件章
    戳,記明收件日期及文號。
    國家賠償事件經受理後,應每案編訂卷宗保存(格式如附件三)。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08 月 07 日
實務上國賠案件收受證明,由收發單位加蓋收件章戳已足,爰刪除後段掣給收據等文
字。
民國 95 年 04 月 26 日
一、本點係規範收受賠償請求書時之文檔處理方式。
二、參考司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五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