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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7 日
相關圖表:
七、本會受理國家賠償事件,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本小組審議
    ,逕行移送其他應負賠償義務之機關、不受理、拒絕賠償或為其他
    適當之處理:
(一)無管轄權。
(二)請求賠償不合法定程式,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
(三)請求權人非其所請求賠償事件受有損害之人。
(四)同一事件,經賠償、拒絕賠償或移送其他應負賠償義務之機關後,
    重行請求賠償。
(五)國家賠償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
(六)依其請求賠償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本會經依前項審查後,除有符合前項規定者外,應檢附人民請求國
    家賠償事件處理表(如附件四)送主管業務單位儘速填具後,擇期
    召開本小組會議審議。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08 月 07 日
一、有關顯然不符國家賠償規定之案件,尚無必要均由本小組進行審議後始得進行處
    理,以增進行政效率。其處理程序現行處理要點未明確規定,爰參照法務部、勞
    動部及交通部等機關之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相關規定而為增訂。
二、第二項配合酌作文字修正,另就不合法定程式之補正程序,已於第一項第二款明
    定,爰刪除第三項。
民國 95 年 04 月 26 日
一、本點係規範收受賠償請求書後如何審查及處理。
二、參考內政部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八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