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本會受理國家賠償事件,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本小組審議 ,逕行移送其他應負賠償義務之機關、不受理、拒絕賠償或為其他 適當之處理: (一)無管轄權。 (二)請求賠償不合法定程式,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 (三)請求權人非其所請求賠償事件受有損害之人。 (四)同一事件,經賠償、拒絕賠償或移送其他應負賠償義務之機關後, 重行請求賠償。 (五)國家賠償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 (六)依其請求賠償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本會經依前項審查後,除有符合前項規定者外,應檢附人民請求國 家賠償事件處理表(如附件四)送主管業務單位儘速填具後,擇期 召開本小組會議審議。
一、有關顯然不符國家賠償規定之案件,尚無必要均由本小組進行審議後始得進行處 理,以增進行政效率。其處理程序現行處理要點未明確規定,爰參照法務部、勞 動部及交通部等機關之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相關規定而為增訂。 二、第二項配合酌作文字修正,另就不合法定程式之補正程序,已於第一項第二款明 定,爰刪除第三項。
一、本點係規範收受賠償請求書後如何審查及處理。 二、參考內政部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八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