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本小組審議後認有下列情形者,得不經協議,以本會名義敘明理由拒 絕賠償(格式如附件五): (一)本會非賠償義務機關。 (二)本會無賠償義務。 (三)依國家賠償法第八條第一項及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賠 償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
配合前點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一、本點係規範收受賠償請求書後經審查如認本會顯非賠償義務機關或本會無賠償義 務者時之處理方式。 二、參考經濟部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六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