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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7 日
相關圖表:
九、本小組審議結果認本會有賠償義務者,應速指定協議期日,通知請求
    權人進行協議(格式如附件六)及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
    項、第十六條之機關、公務員、團體、個人或應負責任之人陳述意見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08 月 07 日
配合第七點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95 年 04 月 26 日
一、本點係規範收受賠償請求書後,賠償義務機關應通知所有相關人員,指定期日準
    備開始協議。
二、參考司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七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