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本小組審議結果認本會有賠償義務者,應速指定協議期日,通知請求 權人進行協議(格式如附件六)及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 項、第十六條之機關、公務員、團體、個人或應負責任之人陳述意見 。
配合第七點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一、本點係規範收受賠償請求書後,賠償義務機關應通知所有相關人員,指定期日準 備開始協議。 二、參考司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七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