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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務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第 10 條
法律事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通訊傳播法規、行政規則與技術規範訂定、修正之研議及諮詢。
二、通訊傳播法規適用疑義之研釋。
三、國內外通訊傳播管制規範與通訊傳播事業跨業營運治理規範之蒐集、
    分析及研究報告之處理。
四、通訊傳播業務訴願審議委員會經常性事務之處理。
五、通訊傳播業務訴願案件之協處。
六、通訊傳播業務行政訴訟案件之處理。
七、通訊傳播業務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
八、通訊傳播業務行政罰鍰及規費等之移送行政執行。
九、年度立法計畫與法規整理計畫之研處,及法規動態之登記、統計及管
    制。
十、其他有關法制事務事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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