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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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條文第二款配合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一款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三、現行條文第五款依實務運作酌作文字修正。
四、現行條文第八款因應業務移撥數位發展部酌作文字修正。
五、現行條文第九款配合「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於一百零九年六
月二十四日發布,酌作文字修正。
- 民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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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行條文第三款、第四款文
字整併修正為第三款,並配合實務運作酌作文字修正。現行條文第四款予以刪除
。
二、原為射頻與資源管理處掌理事項之「通訊傳播管制射頻器材之進口、經營許可之
管理法規訂定、修正之研擬及監督管理」移由地區監理處掌理,爰修正現行條文
第五款文字,款次配合遞移為修正條文第四款。
三、現行條文第六款至第九款款次遞移為修正條文第五款至第八款。
四、現行條文第八條第六款有關「行動通訊網路基地臺審驗技術規範之制修訂及監督
管理」事項移由地區監理處掌理,爰增訂第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