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督辦。 五、分層負責制度訂定或修正之研擬。 六、其他交辦事項。
一、為應實務運作需要,將第六款「國會聯絡、新聞聯繫及輿情反映。」移列修正條 文第六條第九款由綜合規劃處掌理,爰予刪除。 二、第七款款次遞移為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