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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務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第 4 條
技監、參事權責如下:
一、通訊傳播重要工作計畫、工程及技術規範之建議。
二、通訊傳播法規、制度、技術發展、監理業務之研究改進及重要政務之
    建議。
三、出席各種法規研商及跨處、室協調會議。
四、其他交辦事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一、第四條由現行條文第四條及第五條合併,第一款及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參考近年組改機關有關技監及參事之權責均規範於同一條文並未分列,又本會編
    制表之職稱排序亦以技監在前,爰合併修正本條序言為「技監、參事權責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