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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務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第 5 條
本會設下列處、室:
一、綜合規劃處,分六科辦事。
二、基礎設施處,分五科辦事。
三、平臺事業管理處,分六科辦事。
四、電臺與內容事務處,分八科辦事。
五、法律事務處,分三科辦事。
六、秘書室,分四科辦事。
七、人事室,分二科辦事。
八、政風室。
九、主計室,分二科辦事。
十、北、中、南三區監理處(以下簡稱地區監理處),各分五科、四科、
    四科辦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條文第二款「基礎設施與資通安全處」及第四款「射頻與資源管理處」配合
    部分業務移撥數位發展部,予以刪除,並將該二處未移撥業務合併明定為「基礎
    設施處」。
三、現行條文第五款移列為第四款,因應本會組織法修正施行,新增網際網路傳播相
    關業務,爰配合修正設科數為「分八科辦事」。
四、第五款至第十款由現行條文第六款至第十一款移列。
民國 109 年 02 月 24 日
一、藉由合併本會對通訊傳播事業與會內資通訊環境之資通安全業務管理及資通安全
    事件通報應變等業務執行單位,以強化本會資訊網路與應用安全防護,爰修正現
    行條文第二款,將「基礎設施事務處」名稱調整為「基礎設施與資通安全處」。
二、依據行政院一百零五年度辦理本會員額評鑑結論報告之評鑑建議,減列整併政風
    室為一科,經於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於科長出缺後配合減列一科,爰現行條文第
    九款刪除「分二科辦事」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