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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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條文第四款因應業務移撥數位發展部酌作文字修正。
三、現行條文第七款「通訊傳播之接近使用、服務普及與相關消費者權益促進之規劃
」,主要於釋照規劃納入持照者的相關義務,因應釋照業務移出,以及行政院近
年持續推動接軌聯合國九大核心人權公約,並已將五部人權公約以制定施行法方
式完成國內法化,各部會配合各公約落實執行,業務逐年增加並已常態化;另綜
合規劃處基於研考業務單位,需配合辦理行政院國家發展政策相關計畫之研考業
務聯繫等,爰調整本款次內容,以貼近實際業務。
四、原主任秘書掌理之「國會聯絡、新聞聯繫及輿情反映」事項移由綜合規劃處掌理
,爰增列於修正條文第九款;原第九款款次遞移為第十款。
- 民國 109 年 0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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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行條文第九款規定「資訊應用服務與資訊安全之策略規劃及管理」移由基礎設
施與資通安全處掌理,爰予刪除。
二、現行條文第十款款次遞移為第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