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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務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第 6 條
綜合規劃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會施政方針、施政計畫之擬訂、管制及考核。
二、通訊傳播監督管理政策與計畫之規劃、訂定及修正之研擬。
三、通訊傳播產業之現況調查與發展趨勢等資料之蒐集及分析。
四、通訊傳播競爭之政策規劃。
五、與境外地區通訊傳播服務業之交流,及通訊傳播國際事務之處理。
六、通訊傳播法規訂定、修正之研擬。
七、涉及行政院及所屬部會之相關計畫與發展策略之協調、聯繫及管考。
八、通訊傳播之健全發展、國民權利之維護、消費者利益之保障、多元文
    化之提升、弱勢權益之保護及服務之普及等相關績效報告、改進建議
    及涉及現行法律修正之擬報。
九、國會聯絡、新聞聯繫及輿情反映。
十、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條文第四款因應業務移撥數位發展部酌作文字修正。
三、現行條文第七款「通訊傳播之接近使用、服務普及與相關消費者權益促進之規劃
    」,主要於釋照規劃納入持照者的相關義務,因應釋照業務移出,以及行政院近
    年持續推動接軌聯合國九大核心人權公約,並已將五部人權公約以制定施行法方
    式完成國內法化,各部會配合各公約落實執行,業務逐年增加並已常態化;另綜
    合規劃處基於研考業務單位,需配合辦理行政院國家發展政策相關計畫之研考業
    務聯繫等,爰調整本款次內容,以貼近實際業務。
四、原主任秘書掌理之「國會聯絡、新聞聯繫及輿情反映」事項移由綜合規劃處掌理
    ,爰增列於修正條文第九款;原第九款款次遞移為第十款。
民國 109 年 02 月 24 日
一、現行條文第九款規定「資訊應用服務與資訊安全之策略規劃及管理」移由基礎設
    施與資通安全處掌理,爰予刪除。
二、現行條文第十款款次遞移為第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