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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務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第 7 條
基礎設施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通訊傳播網路建設、審驗及檢驗之監督管理。
二、通訊傳播網路管理法規、技術規範訂定、修正之研擬。
三、通訊傳播網路驗證機構之認可及監督管理。
四、通信動員分類計畫、通訊傳播事業災害防救業務之規劃、執行、監督
    管理及評核。
五、專用電信網路與業餘無線電管理法規訂定、修正之研擬及監督管理。
六、通訊傳播管制射頻器材與終端設備認證管理法規訂定、修正之研擬及
    審驗作業管理。
七、通訊傳播管制射頻器材與終端設備認證之測試機構、驗證機構之認可
    及監督管理。
八、通訊傳播管制射頻器材及終端設備認證之國際交流合作。
九、本會資訊應用服務與資訊安全之策略規劃及管理。
十、其他有關電信網路及認證設備監督管理事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因應部分業務移撥數位發展部,將基礎設施與資通安全處及射頻與資源管理處
    未移撥業務合併明定為「基礎設施處」,相關業務職掌主要由基礎設施與資通安
    全處及射頻與資源管理處整併並作文字調整。
三、第一款及第二款係由現行條文第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調移,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第三款係配合導入委託驗證機構辦理通訊傳播網路審驗之制度,予以明列增訂。
五、第四款係由現行條文第八條第七款調移,並酌作文字修正。
六、第五款至第七款係由現行條文第十條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七款調移,並酌作文字
    修正。
七、第八款係由現行條文第十條第六款調移,並酌作文字修正。
八、第九款係由現行條文第八條第九款調移。
九、第十款係由現行條文第八條第十款及現行條文第十條第八款合併調移,並酌作文
    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