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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務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第 8 條
平臺事業管理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通訊傳播平臺事業營運之監督管理。
二、通訊傳播費率、品質及商業條件等之審議。
三、通訊傳播平臺事業服務之評鑑。
四、傳播平臺事業相關基金之監督管理。
五、通訊傳播平臺事業營運管理法規訂定、修正之研擬。
六、電信管理法特別義務電信事業之認定。
七、通訊傳播平臺事業競爭秩序之維護。
八、通訊傳播平臺業務消費者爭議之研議協處。
九、通訊傳播平臺事業間重大爭議之處理。
十、其他有關平臺事業營運監督管理事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一、條次變更。
二、因應部分業務移撥數位發展部及電信管理法施行,修正掌理事項:
(一)配合電信管理法修正,電信事業之市場准入改採登記制,由本會地區監理處辦
      理相關登記作業,酌修現行條文第一款文字。
(二)配合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之監督管理移撥數位發展部,酌修現行條文第四款
      文字,並刪除現行條文第六款規定。
(三)配合電信管理法主管機關認定之電信事業應負擔部分特別義務,增訂修正條文
      第六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