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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務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第 9 條
電臺與內容事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頻道、電臺事業設立及服務評鑑之管理。
二、頻道、電臺事業費率、品質及商業條件等之審議。
三、頻道、電臺事業營運管理法規訂定、修正之研擬及競爭秩序之維護。
四、媒體識讀、公民自主管理媒體環境之培力策進。
五、傳播內容問責、自律之推動。
六、傳播內容涉及弱勢權益增進、多元文化提升相關措施之規劃協調。
七、傳播內容分級及防護機構之監督管理。
八、傳播內容管理法規訂定、修正之研擬。
九、國際及境外傳播內容之合作交流。
十、其他有關頻道、電臺事業及內容監督管理事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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