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會議意見徵詢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0 日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本會組織法第十條第六項及
    本會委員會議議事要點第十點規定,邀請學者、專家、機關、事業或
    團體之代表人(以下簡稱受邀請者),列席本會委員會議說明、陳述
    事實或提供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徵詢),特訂定本要點。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5 月 20 日
本會組織法第九條已於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移列第十條。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
會會議規則已於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日下達全文並修正名稱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
員會議議事要點,爰配合修正本點相關規定。
民國 95 年 06 月 21 日
一、明定本要點訂定之目的。
二、本要點僅適用於不涉及民眾權益重大事項且不須經聽證之案件,行政程序法第一
    百零二條之不利益處分陳述意見及訴願法第六十三條之訴願決定前陳述意見亦無
    本要點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