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提交委員會議之報告案、討論案或其他案件(以下簡稱議案),主管 業務單位認有辦理意見徵詢之必要,於議案簽請主任委員核定排定議 程時,應將受邀請者之姓名或名稱,以及辦理意見徵詢之事項一併提 報。 前項議案如係由本會委員提案者,由相關主管業務單位比照前項規定 辦理。
一、依本會會議規則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委員會議審議議案之提案主體包含相關業 務單位及本會委員,並依同條項第一款規定,相關業務單位提案時,應將提案內 容陳奉核定,爰於第一項明定提案業務單位於提案內容簽請主任委員核定時並應 將邀請名單及詢問事項一併提報核定。 二、議案如係由本會委員提案者,其指定之主管業務單位仍應比照前項規定於提案內 容簽請主任委員核定時並應將邀請名單及詢問事項一併提報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