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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會議意見徵詢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0 日
二、提交委員會議之報告案、討論案或其他案件(以下簡稱議案),主管
    業務單位認有辦理意見徵詢之必要,於議案簽請主任委員核定排定議
    程時,應將受邀請者之姓名或名稱,以及辦理意見徵詢之事項一併提
    報。
    前項議案如係由本會委員提案者,由相關主管業務單位比照前項規定
    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5 年 06 月 21 日
一、依本會會議規則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委員會議審議議案之提案主體包含相關業
    務單位及本會委員,並依同條項第一款規定,相關業務單位提案時,應將提案內
    容陳奉核定,爰於第一項明定提案業務單位於提案內容簽請主任委員核定時並應
    將邀請名單及詢問事項一併提報核定。
二、議案如係由本會委員提案者,其指定之主管業務單位仍應比照前項規定於提案內
    容簽請主任委員核定時並應將邀請名單及詢問事項一併提報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