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議案經核定排入委員會議議程後,主管業務單位應於委員會議召開一 星期前,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通知受邀請者。但情況特殊者,不在 此限: (一)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 (二)受邀請者之姓名或名稱;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 體,其負責人之姓名、事務所、營業所。 (三)擬辦理意見徵詢之事項。 (四)受邀請者應提出之說明或資料,及提出期限。 (五)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 (六)事業或團體委任代理人出席者,應提出委任書或其他代理資格證明 文件。
明定徵詢意見通知書應記載之事項,但有特殊情形者,得不受有關時間限制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