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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會議意見徵詢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0 日
四、受邀請者如有書面之說明或資料,應於委員會議召開二日前以書面、
    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交由主管業務單位併入會議資料分送各出
    、列席人員。
    受邀請者如未能列席委員會議,得於委員會議召開二日前以書面、傳
    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將應提出之說明或資料交由主管業務單位
    提報。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5 年 06 月 21 日
一、配合本會會議規則第十三條規定,議案資料至遲應於開會前一日分送各委員及相
    關出、列席人員,第一項爰明定受邀請者如有說明或書面資料之提出時間及方式
    。
二、按提請委員會議審議之議案均屬重大事項,受邀請者之意見為本會之重要參考資
    料,爰於第二項規定若其未能如期到場,明定其得於一定期限前,以書面、傳真
    、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將意見告知本會,以利主管業務單位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