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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會議意見徵詢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0 日
五、受邀請者應於議案排定時間十分鐘前到達,並憑開會通知及身分證明 文件辦理簽到;其有委任代理人者,應提示委任書或其他代理資格證 明文件。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5 年 06 月 21 日
明定列席委員會議之受邀請者報到時間及應驗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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