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委員會議有關意見徵詢之議事程序,依下列順序進行: (一)主管業務單位介紹受邀請者。 (二)主管業務單位說明報告或討論事項。 (三)由與會機關、事業、團體依序說明、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 (四)主管業務單位報告未列席委員會議之受邀請者之書面意見。 (五)由學者、專家提供諮詢意見。 (六)本會委員自由提問,並由受邀請者答覆。 (七)受邀請者退席。 前項議事程序之進行,得視個案情形調整。
一、本會會議規則第十一條雖已就委員會議之議程予以規定,惟於有受邀請者列席委 員會議時,應屬上揭規定之特殊情形,爰於本點明定有受邀請者列席委員會議, 其議程之進行方式,俾使會議順利進行。 二、前項雖就議事程序之進行為規定,主席仍得視會議之進行情形酌為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