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會議意見徵詢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0 日
六、委員會議有關意見徵詢之議事程序,依下列順序進行:
(一)主管業務單位介紹受邀請者。
(二)主管業務單位說明報告或討論事項。
(三)由與會機關、事業、團體依序說明、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
(四)主管業務單位報告未列席委員會議之受邀請者之書面意見。
(五)由學者、專家提供諮詢意見。
(六)本會委員自由提問,並由受邀請者答覆。
(七)受邀請者退席。
    前項議事程序之進行,得視個案情形調整。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5 年 06 月 21 日
一、本會會議規則第十一條雖已就委員會議之議程予以規定,惟於有受邀請者列席委
    員會議時,應屬上揭規定之特殊情形,爰於本點明定有受邀請者列席委員會議,
    其議程之進行方式,俾使會議順利進行。
二、前項雖就議事程序之進行為規定,主席仍得視會議之進行情形酌為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