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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會議意見徵詢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0 日
七、受邀請者列席委員會議之發言,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先取得主席同意始得發言。
(二)發言應簡明扼要;時間以十分鐘為原則,必要時,得酌予延長。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5 月 20 日
為配合行政院推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CEDAW) 政策,CEDAW 第三十三號一般性建議第十七段 b  款「消除語言障礙,酌
情提供獨立的專業筆譯和口譯服務,並向文盲婦女提供個性化協助,以保證她們充分
瞭解司法和準司法程序」,爰刪除第三款應自備翻譯人員等規定。
民國 95 年 06 月 21 日
一、本點明定受邀請者於委員會議中發言時所應遵守之相關程序規定。
二、依內政部 54 年 7  月 20 日內民字第 178628 號公布施行之會議規範第二十條
    規定:「出席人之權利義務  出席人有發言、動議、提案、討論、表決及選舉等
    權利。出席人有遵守會議規則,服從決議等義務。未出席亦同。」、同規範第二
    十二條規定:「列席人  列席人得參與本身所代表單位有關問題之發言與討論。
    列席人有遵守會議規則,發言禮貌及議場秩序之義務。」,是本要點所規定之列
    席委員會議之受邀請者,亦僅得就與其相關之議題發言與討論,並遵守相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