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8 年 0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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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行政院推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CEDAW) 政策,CEDAW 第三十三號一般性建議第十七段 b 款「消除語言障礙,酌
情提供獨立的專業筆譯和口譯服務,並向文盲婦女提供個性化協助,以保證她們充分
瞭解司法和準司法程序」,爰刪除第三款應自備翻譯人員等規定。
- 民國 95 年 0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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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點明定受邀請者於委員會議中發言時所應遵守之相關程序規定。
二、依內政部 54 年 7 月 20 日內民字第 178628 號公布施行之會議規範第二十條
規定:「出席人之權利義務 出席人有發言、動議、提案、討論、表決及選舉等
權利。出席人有遵守會議規則,服從決議等義務。未出席亦同。」、同規範第二
十二條規定:「列席人 列席人得參與本身所代表單位有關問題之發言與討論。
列席人有遵守會議規則,發言禮貌及議場秩序之義務。」,是本要點所規定之列
席委員會議之受邀請者,亦僅得就與其相關之議題發言與討論,並遵守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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