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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會議意見徵詢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0 日
八、受邀請者非經主席同意不得錄音或錄影,並應遵守會場秩序。
    受邀請者應就意見徵詢事項列席說明、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不得謾
    罵、人身攻擊或涉及與議案無關之事項。
    受邀請者如有妨害會議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主席得制止或中止其
    續為陳述,並命其退場。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5 年 06 月 21 日
明定出席人員應遵守之行為規範及有不當行為者,會議主席所得為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