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主管業務單位除因情況急迫,或經當事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同意外 ,應於聽證期日二十日前,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五條所定應載之事項 ,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已知之利害關係人及其他受邀出席者(格式如 附件一、附件二)。 主管業務單位應將前項記載事項公告於本會全球資訊網(www.ncc.tw ),或以其他適當方式為之(格式如附件三、附件四)。但聽證不公 開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之書面通知或公告,並應載明出席意願、提出書面陳述及相關 資料之期限。
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訂定聽證會之通知與公告事項及程序。 二、參考公平會舉行聽證應行注意事項第六點及智財局商標爭議案件聽證作業要點第 四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