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本會因訂定或修訂法規命令而召開聽證會時,主管業務單位除應依 前點規定辦理外,並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將聽證 會相關事項公告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一、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就有關法規命令之聽證公告方式及內容另有明定 ,解釋上,應係同法第五十五條所定聽證事項公告之特別規定,爰依其規定訂定 法規命令聽證會公告應登載政府公告或新聞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