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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召開聽證會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0 日
相關圖表:
十一、本會因訂定或修訂法規命令而召開聽證會時,主管業務單位除應依
      前點規定辦理外,並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將聽證
      會相關事項公告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5 年 06 月 22 日
一、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就有關法規命令之聽證公告方式及內容另有明定
    ,解釋上,應係同法第五十五條所定聽證事項公告之特別規定,爰依其規定訂定
    法規命令聽證會公告應登載政府公告或新聞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