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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召開聽證會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0 日
相關圖表:
十二、經書面通知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除因情況急迫外,應於聽證期日
      十日前以書面回復本會是否出席(其格式如附件五)。當事人無法
      於指定之期日參加聽證會時,得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出席。
      聽證會如開放一般民眾出席時,擬出席之民眾應於聽證期日十日前
      ,向本會提出出席聽證申請書(其格式如附件六)。因聽證場地及
      名額限制,以申請書到達先後,定其優先順序。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5 年 06 月 22 日
一、訂定出席聽證會意願之表示期限及格式以利聽證會順暢進行與人數掌握。
二、參考公平會舉行聽證應行注意事項第八點及第九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