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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召開聽證會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0 日
相關圖表:
十三、為利聽證會之進行,擬於聽證會陳述意見或未能出席聽證會者,應
      於聽證期日十日前將書面意見(其格式如附件七)及資料提交本會
      。
      聽證會舉行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仍有補充意見必要者,應於聽
      證期日後三日內以書面向本會提出。
      前二項之書面意見及資料,提出者認有保密必要者,應於提出時敘
      明須保密之理由,並製作可公開之文件摘要,送交本會。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5 年 06 月 22 日
一、第一項訂定聽證會相關書面之提出期限及應保密內容之處理。
二、第二項訂定聽證會程序完成後,書面資料及相關資料補提之期限,以利本會行政
    之迅速處理。
三、參考公平會舉行聽證應行注意事項第十點及第十二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