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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召開聽證會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0 日
相關圖表:
十四、有關聽證會期日或場所之變更,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辦理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5 年 06 月 22 日
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變更聽證期日
或場所,但已有正當理由為限。行政機關並應另行通知或公告變更後之期日及場所,
爰訂定本條有關聽證期日及場所變更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