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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召開聽證會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0 日
相關圖表:
十五、主持人為使聽證會順利進行,視個案之繁簡及出席者之多寡,必要
      時得於聽證會期日前,通知當事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就下列事
      項舉行預備聽證會:
  (一)議定聽證進行之程序。
  (二)釐清個案之爭點。
  (三)提出有關文書及證據。
  (四)其他與聽證有關之事項。
      預備聽證會之進行,應作成紀錄。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5 年 06 月 22 日
一、為使聽證會順利進行,主持人於必要時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召開
    預備聽證會。
二、參考公平會舉行聽證應行注意事項第十七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