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主持人為使聽證會順利進行,視個案之繁簡及出席者之多寡,必要 時得於聽證會期日前,通知當事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就下列事 項舉行預備聽證會: (一)議定聽證進行之程序。 (二)釐清個案之爭點。 (三)提出有關文書及證據。 (四)其他與聽證有關之事項。 預備聽證會之進行,應作成紀錄。
一、為使聽證會順利進行,主持人於必要時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召開 預備聽證會。 二、參考公平會舉行聽證應行注意事項第十七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