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聽證會開始前,主管業務單位應先核對出席或旁聽聽證會人員之身 分證件,以確認其是否具有出席資格。 未能提示身分證件且未適時補正者,主持人得禁止其出席聽證會, 並將該情形記載於聽證紀錄。
一、訂定聽證會出席者之身分核對及禁止出席之情形。 二、依行政程序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主持人有權採取必要措施,以維持會場秩序,促 使聽證會順利進行。 三、參考智慧財產局商標爭議案件聽證作業要點 9.3 及公平會舉行聽證應行注意事 項第十四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