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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召開聽證會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0 日
相關圖表:
十六、聽證會開始前,主管業務單位應先核對出席或旁聽聽證會人員之身
      分證件,以確認其是否具有出席資格。
      未能提示身分證件且未適時補正者,主持人得禁止其出席聽證會,
      並將該情形記載於聽證紀錄。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5 年 06 月 22 日
一、訂定聽證會出席者之身分核對及禁止出席之情形。
二、依行政程序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主持人有權採取必要措施,以維持會場秩序,促
    使聽證會順利進行。
三、參考智慧財產局商標爭議案件聽證作業要點 9.3 及公平會舉行聽證應行注意事
    項第十四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