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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召開聽證會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0 日
相關圖表:
十七、聽證會應依下列程序進行。但主持人得視個案情形,予以調整:
  (一)主持人報告:說明案由、發言順序、時間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二)主管業務單位摘要報告本案案情及處理情形。
  (三)出席者陳述意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發言時,得提出證據。
  (四)主管業務單位宣讀未出席者之書面意見。
  (五)出席者之發問:
        1.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經主持人同意,得向主管業務單位及其他
          出席者發問。
        2.主持人或經主持人同意之主管業務單位,亦得向出席者發問。
  (六)詢問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有無最後陳述。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5 月 20 日
一、為配合行政院推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 政策,CEDAW 第三十
    三號一般性建議第十七段 b  款「消除語言障礙,酌情提供獨立的專業筆譯和口
    譯服務,並向文盲婦女提供個性化協助,以保證她們充分瞭解司法和準司法程序
    」,爰刪除第一項應自備翻譯人員等規定。
二、現行第二項移列第一項。
民國 95 年 06 月 22 日
一、訂定聽證會進行之程序。
二、參照法務部舉行聽證應行注意事項第壹點、公平會舉行聽證應行注意事項第十九
    點規定、貿調會聽證要點第柒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