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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召開聽證會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0 日
相關圖表:
十八、聽證會開始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持人得依申請或依職權中
      止聽證程序:
  (一)新提出之證據資料於該聽證會無法確認真偽。
  (二)個案事實有待另行調查釐清。
  (三)其他須中止聽證會之情事者。
      主持人作成中止聽證會之決定時,應於聽證紀錄記明中止之事由。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5 年 06 月 22 日
一、參照行政程序法第六十二條第十款之規定,主持人如遇天災或其他事故不能召開
    聽證會時,主持人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中止聽證會,爰訂定聽證會程序之
    中止事由及紀錄應載明中止情形,以為遵循。
二、參考智慧財產局商標爭議案件聽證作業要點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