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於聽證會中所為處置違法或不當者,得即時聲明 異議。 主持人認異議有理由者,應即撤銷原處置;無理由者,應即駁回異 議。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訂定當事人對聽證會中之處置得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