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5 年 0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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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訂定召開聽證會之目的。
二、本會召開聽證會之目的主要在釐清案件事實,聽取各方意見,提供人民直接參與
本會所為之行政處分、行政計畫或行政命令等決策之機會,並於本會作成決定前
給予相關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及其他團體、個人參與行政程序之機會,以強化民
主原則。並給予當事人高度程序保障,以防止偏私、杜絕專斷,俾利本會綜合書
面與實地調查及聽證會所發現之事實,對案件作成正確與妥適之決定。
三、參考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聽證要點貳、公平會舉行聽證應行注意事項第二點及
智財局商標爭議案件聽證作業要點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