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聽證會進行時,到場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出席者應經主持人同意始得發言。 (二)發言應簡明扼要,並於主持人所定時間內為之。 (三)發言時應針對案件相關事項陳述意見,不得為人身攻擊。 (四)經主持人許可者,聽證會進行中得錄音、錄影或照相。 (五)不得有其他干擾會議之行為。
一、訂定參與聽證會者於程序進行中應維持會場秩序,以確保聽證會之順利進行。 二、聽證會中,若有影響聽證會之順利進行者,主持人得依行政程序法第六十二條第 六款及第十一款之規定禁止其發言、命其退場或為其他適當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