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主持人於當事人意見已充分陳述,而事件達於可決程度時,應終 結聽證會。 終結後有再開聽證會之必要者,主持人得續行召開聽證會。
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六十五條及第六十六條之規定,訂定聽證會程序之終結及續行 。 二、參考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訂定便宜之通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