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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召開聽證會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0 日
相關圖表:
二十三、主管業務單位於聽證會終結後,除應作成聽證紀錄外,並應斟酌
        全部聽證結果予以研析,供委員會議審議之參考。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5 年 06 月 22 日
一、為強化聽證程序之功能,落實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使本會充分掌握聽證中所提出
    之各方意見,並使各該意見切實反映於本會作成之行政行為中,爰參考行政程序
    法第四十三條及同法第一百○八條規定,訂定本會主管業務單位於個案上,應斟
    酌全部聽證之結果,就草案內容加以研析,俾供委員會議審議之參考。。
二、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有關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
    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之規定。又
    依同法第一百○八條之規定,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除依第四十三
    條之規定外,並應斟酌全部聽證之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