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8 年 05 月 20 日
-
本會組織法第八條已於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移列第九條,爰第一項配合修正。
- 民國 95 年 06 月 22 日
-
一、明定召開聽證會之事由。
二、依據本會組織法第九條第七項本會委員會議審議第三條或第八條涉及民眾權益重
大事項之行政命令、行政計畫或行政處分,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十節聽證
程序之規定,召開聽證會。
三、另依行政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為同法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裁處前
,應依受處罰者之申請召開聽證,按該法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舉事項,參
考上述行政罰法第四十三條之立法說明,係屬限制或禁止行為處分以及剝奪或消
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對於受處罰者之權益將有重大影響,如上所述,本會於辦
理此類涉及民眾權益重大事項時,亦將召開聽證會,爰參照兩者之規定,訂定第
一項召開聽證會之事由。
四、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七條第二款及同法第一五五條規定,於為行政行為或訂
定(修訂)法規命令,認有必要時,本會亦得依職權決定召開聽證會,爰訂定第
二項之聽證會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