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8 年 0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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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組織法第九條已於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移列第十條,爰第一項配合修正。
- 民國 95 年 0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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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本會組織法第九條第七項之規定,本會處理行政命令、行政計畫或行政處分
涉及民眾權益重大事項時,應召開聽證會。因應本會於個案認定之需要,爰參考
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之體例,訂定個案審酌是否涉及民眾權益重大事項時之考量
因素。於個案上,若其情形符合所列之考量因素較多、對個別因素影響程度較高
(例如涉及人數較多、影響層面較大者),將可認定為係屬涉及民眾權益重大事
項。
二、參考公平會舉行聽證應行注意事項第三點及公平會處理複雜急要案件作業要點第
二點訂定第一款及第二款。
三、考量本會對通訊傳播事業之行政行為或計畫方針,可能對該事業或其上下游事業
亦有影響,例如對有線電視系統業者之規範,影響其與節目供應業者或頻道代理
業者間之交易等。就其影響程度較高者,為求本會行政行為之周延,並且杜絕爭
議,本會亦有依法召開聽證會之必要,爰參考公平會舉行聽證應行注意事項第四
點(一)訂定第三款。
四、參考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有關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之主要判決(leadi-
ng case)Mathews v. Eldridge 訂定第四款判斷基準。(原文為:the risk
of an erroneous deprivation of such interest through the procedures
used, and the probable value, if any, of additional or substitute pro-
cedural safeguards)424 U.S.319, 96 S.Ct. 893, 47 L. Ed.2d 18(1976)
。
五、依據本會組織法第一條及通訊傳播基本法第六條之規定,本會應促進通訊傳播健
全發展,鼓勵通訊傳播新技術及服務之發展;無正當理由,不得限制之。若本會
行政行為涉有影響通訊事業新技術研發及新服務發展之可能性,例如 DVBH 服務
之經營許可等,宜考量其程度高低,以為是否須召開聽證會之依據,爰訂定第五
款。
六、參考通訊傳播基本法第十三條規定本會每年應就維護國民權益提升多元文化及弱
勢權益保護等事項,提出修正方針及改進建議,斟酌上開事項,均涉及重大公益
,乃訂定第六款之判斷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