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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召開聽證會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0 日
相關圖表:
五、聽證會之召開,應由委員或主管業務單位提出,經委員會議決議,始
    得為之。
    當事人以書面釋明理由,向本會申請召開聽證會者,主管業務單位應
    依前項程序辦理。
    前項當事人之申請,本會認無召開聽證會之必要者,應以書面拒絕並
    通知當事人。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5 年 06 月 22 日
一、訂定提出召開聽證會之主體及其決定程序。
二、另參照行政罰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行政機關為同法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裁
    處前,應依受處罰者之申請召開聽證會,並斟酌其他事件,當事人申請召開聽證
    會之處理,爰訂定第二項及第三項,當事人申請召開聽證會時之處理程序。
三、參考公平會舉行聽證應行注意事項第五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