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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召開聽證會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0 日
相關圖表:
六、聽證會由主任委員或其指定之委員或高級職員擔任主持人。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5 年 06 月 22 日
一、聽證會主持人之產生。
二、參照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並參考公平會舉行聽證應行注意事項第十五
    點、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聽證須知柒之一、智財局商標爭議案件聽證作業要點
    2.4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