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聽證會由主任委員或其指定之委員或高級職員擔任主持人。
一、聽證會主持人之產生。 二、參照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並參考公平會舉行聽證應行注意事項第十五 點、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聽證須知柒之一、智財局商標爭議案件聽證作業要點 2.4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