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本會委員及相關處室人員對於聽證會所涉個案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 二條或第三十三條所定事由者,應於聽證程序中迴避。
參考本會會議規則第八條之規定及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訂定 本會人員就聽證會程序應行迴避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