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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召開聽證會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0 日
相關圖表:
八、聽證會主持人應依行政程序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主持聽證並行使職權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5 年 06 月 22 日
一、訂定聽證會主持人之立場及職權。
二、依據行政程序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並參考公平會舉行聽證應行注意事項第十九點
    及智財局商標爭議案件聽證作業要點第 8 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