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聽證會主持人應依行政程序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主持聽證並行使職權 。
一、訂定聽證會主持人之立場及職權。 二、依據行政程序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並參考公平會舉行聽證應行注意事項第十九點 及智財局商標爭議案件聽證作業要點第 8 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