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聽證程序應公開並以言詞為之。但公開顯有違背公共利益或嚴重損害 當事人利益之虞者,主持人得依職權或依申請,決定全部或一部不公 開。
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訂定聽證會公開之原則與例外。 二、參考公平會舉行聽證應行注意事項第十九點、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聽證要點玖 之六、智財局商標爭議案件聽證作業要點 9.2 及臺北市議會聽證辦法第十二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