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5 年 0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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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行政院設立之任務編組,其屬有法規依據者,例如災害防救法第 6 條規定
「行政院設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 7 條規定「行政院為
統籌辦理動員準備事項,設行政院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以及雖無設立
法源但係屬有關資訊通報事項者,例如行政院為促使所屬機關對於重大違失事件
能迅速加以處理,並掌握其處理情形,特訂頒「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處理重大違失
事件作業要點」,藉以規範有關重大違失事件通報處理程序。凡屬上述型態之行
政院任務編組,本會皆應基於法定職權主動參與運作,並提供職務協助。
二、另考量本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之特性,爰參酌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第
4 項規定,明定本會得不派員參與任務編組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