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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參與行政院任務編組應行注意事項
訂定日期: 民國 95 年 06 月 27 日
二、行政院所設任務編組或會報(以下簡稱任務編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會應派員參與:
(一)任務編組係依法規設置且涉及本會法定職掌事項。
(二)任務編組係為維護政府機關間資訊通報事項所設。
    前項以外之任務編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不派員參與:
(一)非本會法定權限範圍或本會依法不得為之。
(二)如參與將妨害本會職務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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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5 年 06 月 27 日
一、關於行政院設立之任務編組,其屬有法規依據者,例如災害防救法第 6  條規定
    「行政院設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 7  條規定「行政院為
    統籌辦理動員準備事項,設行政院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以及雖無設立
    法源但係屬有關資訊通報事項者,例如行政院為促使所屬機關對於重大違失事件
    能迅速加以處理,並掌握其處理情形,特訂頒「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處理重大違失
    事件作業要點」,藉以規範有關重大違失事件通報處理程序。凡屬上述型態之行
    政院任務編組,本會皆應基於法定職權主動參與運作,並提供職務協助。
二、另考量本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之特性,爰參酌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第
    4 項規定,明定本會得不派員參與任務編組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