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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參與行政院任務編組應行注意事項
訂定日期: 民國 95 年 06 月 27 日
三、本會接獲行政院邀請或通知參與任務編組時,應由本會相關單位評估
    參與之必要,並研擬參與方案,敘明下列事項,簽報委員會議討論:
(一)任務編組所涉相關法規、施政計畫及其組織架構。
(二)任務編組與本會法定職掌之關係、需本會職務協助或擔任分工之事
      項。
(三)代表本會參與之人員。
(四)本會負責單位及其成員。
(五)任務編組存續期限。
    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參與者,應由相關單位函復任務編組。
    本會相關單位經評估認無參與必要者,於提報委員會議決議後,敘明
    不參與之理由予以函復。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5 年 06 月 27 日
一、接獲行政院邀請或通知參與行政院成立之任務編組時,應即評估參與之必要性;
    經評估有參與必要者,相關主管單位應研擬參與方案,將應考量之事項於方案中
    敘明,提請委員會議討論;參與方案中須就任務編組所涉非屬本會主管之法規、
    施政計畫予以敘明,並應就任務編組與本會職掌之直接或間接關係予以分析。
二、經評估認無參與必要者,於提報委員會議決議後,應由相關單位敘明理由函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