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接獲行政院邀請或通知參與任務編組時,應由本會相關單位評估 參與之必要,並研擬參與方案,敘明下列事項,簽報委員會議討論: (一)任務編組所涉相關法規、施政計畫及其組織架構。 (二)任務編組與本會法定職掌之關係、需本會職務協助或擔任分工之事 項。 (三)代表本會參與之人員。 (四)本會負責單位及其成員。 (五)任務編組存續期限。 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參與者,應由相關單位函復任務編組。 本會相關單位經評估認無參與必要者,於提報委員會議決議後,敘明 不參與之理由予以函復。
一、接獲行政院邀請或通知參與行政院成立之任務編組時,應即評估參與之必要性; 經評估有參與必要者,相關主管單位應研擬參與方案,將應考量之事項於方案中 敘明,提請委員會議討論;參與方案中須就任務編組所涉非屬本會主管之法規、 施政計畫予以敘明,並應就任務編組與本會職掌之直接或間接關係予以分析。 二、經評估認無參與必要者,於提報委員會議決議後,應由相關單位敘明理由函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