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參與行政院任務編組應行注意事項
訂定日期: 民國 95 年 06 月 27 日
五、本會代表於出席任務編組相關會議後,應儘速將會議內容、決議事項
    作成會議報告,簽陳主任委員核示;其涉及應經委員會議決議事項者
    ,並應提報委員會議報告或討論。
    前項會議報告中,如就有關議題曾聲明異議或持保留意見者,應彙總
    本會相關單位意見,擬具處理建議或因應對策。
    前項處理建議或因應對策經主任委員核示或委員會議決議後,應由相
    關單位函復任務編組。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5 年 06 月 27 日
一、本會代表出席任務編組相關會議後,應將會議報告簽陳主任委員;其如有涉及應
    經委員會議決議事項者,須提委員會議報告或討論。
二、本會代表就相關會議議題曾聲明異議或持保留意見者,應擬具處理建議或因應對
    策,經陳主任委員核示或提委員會議決議後,函復任務編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