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 織法(以下簡稱本會組織法)第十六條規定覆審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
一、依據本會組織法第十六條規定,為配合辦理通訊傳播事業之覆審事項,特訂定本 作業要點以茲規範。 二、覆審,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六一三號解釋,係立法者基於法律制度變革等政策 考量,而就特定事項為特殊之救濟制度設計。換言之,其賦予已逾提起訴願期間 之受特定不利處分者,仍得請求改制後之本會就改制前通訊傳播主管機關所為之 決定或措施,重新為審酌決定,而屬一種特別救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