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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理覆審案件作業要點
訂定日期: 民國 95 年 09 月 11 日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
    織法(以下簡稱本會組織法)第十六條規定覆審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5 年 09 月 11 日
一、依據本會組織法第十六條規定,為配合辦理通訊傳播事業之覆審事項,特訂定本
    作業要點以茲規範。
二、覆審,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六一三號解釋,係立法者基於法律制度變革等政策
    考量,而就特定事項為特殊之救濟制度設計。換言之,其賦予已逾提起訴願期間
    之受特定不利處分者,仍得請求改制後之本會就改制前通訊傳播主管機關所為之
    決定或措施,重新為審酌決定,而屬一種特別救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