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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理覆審案件作業要點
訂定日期: 民國 95 年 09 月 11 日
四、覆審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非為本會組織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事項之一。
(二)原決定或措施非於通訊傳播基本法施行之日起至本會成立之日前作
      成。
(三)非於本會組織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期間內提起。
(四)覆審人非為本會組織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事項之原決定或措
      施致權利受損之法人團體或個人。
(五)已提起行政救濟。
(六)原決定或措施已不存在。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5 年 09 月 11 日
一、本會可就得否提請覆審之形式要件,先行依本會組織法第十六條規定,予以審酌
    決定。
二、依組織法第十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已提起行政救濟者,不得提起覆審。
三、參考訴願法第七十七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