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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理覆審案件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09 月 11 日
六、原決定或措施違法或不當者,覆審為有理由,應以決定撤銷、變更原
    決定或措施之全部或一部或為其他回復原狀之決定;如不能回復原狀
    者,應為補償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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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5 年 09 月 11 日
依本會組織法第十六條,並參照訴願法第八十一條明定覆審有理由時之決定撤銷或變
更。另依本會組織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於法回復原狀時,應為補償權利受損人之
決定。